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guī)定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guī)定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經營 | |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 |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規(guī)定。 |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對違反交通部和交通部與其它部(委)聯(lián)合頒布的規(guī)章規(guī)定的道 | |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的處罰。 |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政機構”) | |行使本規(guī)定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權。地方性法規(guī)授權的道路運政機構可以在授權的范| |圍內行使本規(guī)定的處罰權。 | |第四條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應遵循法定、公正、公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處罰與 | |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 |第五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照本規(guī)定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行政處 | |罰。 | |第六條 道路運政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 | |、經營活動場站(點)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規(guī)費稽查站內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違法行為與處罰 | |第七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本章各條的規(guī)定處罰。 | |第八條 對違反經營許可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 | (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車輛檢測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超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 |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 元 | |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三)客、貨運車輛無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營業(yè)性客、貨運| |輸的,沒收無效道路運輸證,汽車每輛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 | |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 | (四)營運車輛在運行中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汽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300元| |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 1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五)營運車輛超越道路運輸證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 | |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六)偽造、倒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或道路運輸證的,收繳其非法證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 | |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者按本條第(一)、(三)項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 | (七)用不正當手段向道路運政機構騙取道路運輸證的,處以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八)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核準擅自購置營運車輛的,每車處以購車價3% | |以上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 | | (九)營運車輛易主未按規(guī)定辦理營運過戶手續(xù),并繼續(xù)從事營運的,對原經營者| |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新經營者分別情況接本條第(一)或(三)項處罰。 | | (十)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道路運政機構辦理年度審驗手續(xù)的,處| |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汀⒇涍\輸經營者所持道路運輸證未加蓋有效年度| |審驗章的,從年審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月計),汽車每輛| |處以100元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5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 | (十一)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停業(yè)、歇業(yè)手續(xù)的,處以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九條 對違反客、貨運輸管理的行為,接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 | (一)客運經營者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批準擅自開行客運班線的,處以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客運經營者無故不按核定的線路、區(qū)域從事經營活動,處以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三)客運經營者擅自增加、減少班次以及停止運行的,處以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四)客運經營者無故不在核定的客運站停靠、上下旅客、裝卸行包的,處以 | |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五)客運經營者無故不按核定的時間發(fā)車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 (六)客運經營者無故在途中更換車輛、停止運行、途中甩客或將旅客移交他人運| |送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七)客運經營者采取欺騙手段招攬旅客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八)客運經營者不在規(guī)定的售票場所售票或強攬旅客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罰款??瓦\經營者或司乘人員收取票款后不給旅客車票或給予的車票與票款不符| |的,每人次處以100元的罰款。 | | (九)出租汽車不安裝或不使用計程、計價器的,處以1000元的罰款。 | | (十)出租客運經營者異地經營的(送客至異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 |處罰。 | | (十一)出租客運經營者拒載或中途無故中斷運輸的,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 | |以下的罰款。出租客運經營者在營運中未經乘客同意擅自招攬他人同乘或故意繞道的| |,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十二)包車客運經營者沿途招攬乘客的,每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出租客運、旅游客運經營者在機場、車站、港口等客源點不在規(guī)定的場所、不按規(guī)定| |秩序排隊承運乘客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報廢汽車從事客、貨運輸的處以3000元的罰款。使用| |未按規(guī)定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 | |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未使用相應車型、等級要 | |求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但 | |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 | (十四)客運經營者不按核定的營運車輛載客定額載客造成超載的、按超載旅客人| |數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裝載定額| |裝運行包造成超載的,按超載行包重量每千克處以5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 | |超過5000元。 | | (十五)客運經營者不服從道路運政機構安排,不進站營運,擾亂客運秩序的,每| |輛車處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十六)使用貨車、拖拉機及其他禁止載客車輛經營旅客運輸的,按裝載旅客人數| |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 | | (十七)未經道路運政機構批準,擅自開行零擔貨運班線的,按本條第(一)項的規(guī)| |定處罰。擅自延伸或縮短零擔班線,改變??空军c,增加或減少班次的,按本條第( | |二)項的規(guī)定處罰。 | | (十八)從事危險貨物、零擔貨物、大型物件貨物、集裝箱、冷藏保溫貨物等運輸| |的車輛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技術條件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十九)貨運經營者使用全掛汽車列車、自卸汽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 |車(含畜力車)運輸危險貨物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無“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yè)運輸證”非營業(yè)性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 |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yè)規(guī)程》作業(yè)| |,造成重大事故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拒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運輸任務偽| |,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經營者和其它組織處以2000元 |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憑準運證承運國家規(guī)定必須憑準運證運輸的貨物的,| |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四)營業(yè)性客、貨運輸車輛,不按規(guī)定懸掛、裝置運輸標志的,處以200元 | |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五)偽造、倒賣、轉借和租讓客、貨運輸標志、出入境汽車運輸標志的,收| |繳其非法標志,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使用者處以1000元以上2090| |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超期的臨時加班和包車客運線路牌的,每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 |以下的罰款。 | | (二十六)出入境客貨運輸經營者不隨車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出入境汽| |車運輸統(tǒng)一標志、出入境汽車旅客運輸行車路單或國際汽車貨物運單的,處以500元 | |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七)外國籍汽車擅自在我國境內自行攬貨、攬客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罰款。 | |第十條 搬運裝卸經營者強裝強卸,欺行霸市,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他人從事合法搬運 | |裝卸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十一條 對違反運輸服務業(yè)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 | (一)客運站擅自接納未經道路運政機構批準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或不按核定的營| |運方式、區(qū)域、線路、班次 (時間)安排客運車輛的,每車次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 | |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 | (二)客運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時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進的,處以 | |200元的罰款。 | | (三)客運站給營運車輛超額配載旅客的,按超載旅客人數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 |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裝載定額裝運行包造成超載的,按| |超載行包重量每千克處以5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 | (四)客運站不按規(guī)定裝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裝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 |正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五)客貨運代理、配載服務經營者將受理的業(yè)務交給無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個| |人承運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將受理的特種貨物交給無特種貨物運 | |輸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運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六)客運站、貨運站不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代理費、站務費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guī)定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經營 | |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 |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規(guī)定。 |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對違反交通部和交通部與其它部(委)聯(lián)合頒布的規(guī)章規(guī)定的道 | |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的處罰。 |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政機構”) | |行使本規(guī)定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權。地方性法規(guī)授權的道路運政機構可以在授權的范| |圍內行使本規(guī)定的處罰權。 | |第四條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應遵循法定、公正、公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處罰與 | |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 |第五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照本規(guī)定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行政處 | |罰。 | |第六條 道路運政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 | |、經營活動場站(點)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規(guī)費稽查站內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違法行為與處罰 | |第七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本章各條的規(guī)定處罰。 | |第八條 對違反經營許可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 | (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車輛檢測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超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 |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 元 | |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三)客、貨運車輛無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營業(yè)性客、貨運| |輸的,沒收無效道路運輸證,汽車每輛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 | |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 | (四)營運車輛在運行中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汽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300元| |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 1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五)營運車輛超越道路運輸證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 | |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六)偽造、倒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或道路運輸證的,收繳其非法證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 | |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者按本條第(一)、(三)項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 | (七)用不正當手段向道路運政機構騙取道路運輸證的,處以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八)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核準擅自購置營運車輛的,每車處以購車價3% | |以上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 | | (九)營運車輛易主未按規(guī)定辦理營運過戶手續(xù),并繼續(xù)從事營運的,對原經營者| |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新經營者分別情況接本條第(一)或(三)項處罰。 | | (十)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道路運政機構辦理年度審驗手續(xù)的,處| |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汀⒇涍\輸經營者所持道路運輸證未加蓋有效年度| |審驗章的,從年審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月計),汽車每輛| |處以100元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5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 | (十一)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停業(yè)、歇業(yè)手續(xù)的,處以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九條 對違反客、貨運輸管理的行為,接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 | (一)客運經營者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批準擅自開行客運班線的,處以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客運經營者無故不按核定的線路、區(qū)域從事經營活動,處以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三)客運經營者擅自增加、減少班次以及停止運行的,處以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四)客運經營者無故不在核定的客運站停靠、上下旅客、裝卸行包的,處以 | |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五)客運經營者無故不按核定的時間發(fā)車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 (六)客運經營者無故在途中更換車輛、停止運行、途中甩客或將旅客移交他人運| |送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七)客運經營者采取欺騙手段招攬旅客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八)客運經營者不在規(guī)定的售票場所售票或強攬旅客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罰款??瓦\經營者或司乘人員收取票款后不給旅客車票或給予的車票與票款不符| |的,每人次處以100元的罰款。 | | (九)出租汽車不安裝或不使用計程、計價器的,處以1000元的罰款。 | | (十)出租客運經營者異地經營的(送客至異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 |處罰。 | | (十一)出租客運經營者拒載或中途無故中斷運輸的,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 | |以下的罰款。出租客運經營者在營運中未經乘客同意擅自招攬他人同乘或故意繞道的| |,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十二)包車客運經營者沿途招攬乘客的,每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出租客運、旅游客運經營者在機場、車站、港口等客源點不在規(guī)定的場所、不按規(guī)定| |秩序排隊承運乘客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報廢汽車從事客、貨運輸的處以3000元的罰款。使用| |未按規(guī)定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 | |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未使用相應車型、等級要 | |求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但 | |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 | (十四)客運經營者不按核定的營運車輛載客定額載客造成超載的、按超載旅客人| |數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裝載定額| |裝運行包造成超載的,按超載行包重量每千克處以5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 | |超過5000元。 | | (十五)客運經營者不服從道路運政機構安排,不進站營運,擾亂客運秩序的,每| |輛車處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十六)使用貨車、拖拉機及其他禁止載客車輛經營旅客運輸的,按裝載旅客人數| |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 | | (十七)未經道路運政機構批準,擅自開行零擔貨運班線的,按本條第(一)項的規(guī)| |定處罰。擅自延伸或縮短零擔班線,改變??空军c,增加或減少班次的,按本條第( | |二)項的規(guī)定處罰。 | | (十八)從事危險貨物、零擔貨物、大型物件貨物、集裝箱、冷藏保溫貨物等運輸| |的車輛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技術條件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十九)貨運經營者使用全掛汽車列車、自卸汽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 |車(含畜力車)運輸危險貨物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無“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yè)運輸證”非營業(yè)性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 |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yè)規(guī)程》作業(yè)| |,造成重大事故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拒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運輸任務偽| |,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經營者和其它組織處以2000元 |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憑準運證承運國家規(guī)定必須憑準運證運輸的貨物的,| |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四)營業(yè)性客、貨運輸車輛,不按規(guī)定懸掛、裝置運輸標志的,處以200元 | |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五)偽造、倒賣、轉借和租讓客、貨運輸標志、出入境汽車運輸標志的,收| |繳其非法標志,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使用者處以1000元以上2090| |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超期的臨時加班和包車客運線路牌的,每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 |以下的罰款。 | | (二十六)出入境客貨運輸經營者不隨車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出入境汽| |車運輸統(tǒng)一標志、出入境汽車旅客運輸行車路單或國際汽車貨物運單的,處以500元 | |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十七)外國籍汽車擅自在我國境內自行攬貨、攬客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罰款。 | |第十條 搬運裝卸經營者強裝強卸,欺行霸市,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他人從事合法搬運 | |裝卸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十一條 對違反運輸服務業(yè)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 | (一)客運站擅自接納未經道路運政機構批準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或不按核定的營| |運方式、區(qū)域、線路、班次 (時間)安排客運車輛的,每車次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 | |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 | (二)客運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時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進的,處以 | |200元的罰款。 | | (三)客運站給營運車輛超額配載旅客的,按超載旅客人數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 |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裝載定額裝運行包造成超載的,按| |超載行包重量每千克處以5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 | (四)客運站不按規(guī)定裝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裝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 |正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 (五)客貨運代理、配載服務經營者將受理的業(yè)務交給無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個| |人承運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將受理的特種貨物交給無特種貨物運 | |輸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運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六)客運站、貨運站不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代理費、站務費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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